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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計畫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鼓勵並補助桃園市廠商積極參與國內外工商展覽活動,行銷、推廣產品或服務,拓展國內 外貿易與商機,特別設立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計畫。

  • 申請方式

    一、受理申請時間:111年1月24日至111年3月1日止。

    二、補助展覽期間: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三、申請方式:受補助對象於上述受理申請時間內(111 年 1 月 24 日至 111 年 3 月 1 日) 檢附申請表正本及電子檔(光碟或 E-mail)各1份。


    1. 郵寄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一號(信封請註明「申請參展補助」)
    2. 親送至「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業發展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 成功路一段 30 號 4 樓。

    相關文件下載請於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告頁面下載。

  • 對象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於本市之商業或公司。但登記所 在地於本市之外國公司除外。
        (二)工商團體: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立案之工商團體, 或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組團參與工商展覽, 其中至少五家為符合前款規定之公司或商業。
        (三)符合第一款規定之公司或商業,至少五家自行組團參加同 一展覽,得由其中一家擔任代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四)申請人同一年度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申請二項展覽為限。
        (五)同一展覽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補助。 

     

  • 資金額度

    (一)公司或商業:國內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 9 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 3 萬元;國外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9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 4 萬元。

    (二) 工商團體或自行組團:國內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 9 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 4 萬元;國外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9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每年度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 萬元,二項展覽皆為國內展者,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 60 萬元。

    (三) 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布置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
    (四) 工商團體應將 6 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之參展廠商,核銷時應檢附本市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
    (五) 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參展計畫總經費50%。

  • 諮詢窗口

    經濟發展局商業發展科 駱先生,(03)3322101 分機5124
    10045813@mail.tycg.gov.tw

  • 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