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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臺南市獎勵廠商辦理會議、展覽或活動及國外與本市參展申請補助計畫

為鼓勵並補助依法設立之法人、學研機構、人民團體,除公營機構或政治團體外,於本市舉辦會議、展覽或活動,結合本市產業、觀光、文化、美食,帶動會展相關產業發展,並鼓勵本市企業透過參加展覽拓銷產品,提升企業競爭力。

  • 申請方式

    申請補助須於受理申請時間內(公告日至111年10月31日)檢附申請文件,並須於補助會議、學術研討會、展覽、活動舉辦或參展首日之前30日提出申請。 1.郵寄至「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投資商務科」,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3樓。(信封請註明「申請舉辦會議、學術研討會、展覽、活動或參展補助」,底線處請依實際申請項目填寫) 2.親送至「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投資商務科」,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3樓。

  • 對象

    (一) 依法設立之法人、學研機構、人民團體,除公營機構或政治團體外,(登記本市者優先)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 國際會議: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會議,係指參與國家三國以上,參與人數一百人以上,且外國人參與人數達百分之四十或八十人以上之會議。 (三) 國際學術研討會: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學術研討會,係指參與國家三國以上,參與人數一百人以上,且邀請外國專家學者十人以上,為促進國內外學術研究交流與合作之會議。 (四) 國際展覽: 1.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展覽,係指參展攤位一百個以上,且參展國家三國以上或參展外國廠商達參展廠商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之展覽。 2. 本補助之國際展覽限於大臺南會展中心辦理之展覽。 (五) 有助產業發展或國際行銷之活動: 1. 本計畫所補助之有助產業發展或國際行銷之活動,係指下列 (1) 國際活動:參與人數三百人以上,且外國人參與人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活動。 (2) 全國活動:參與人數三百人以上,代表地區達五個直轄市或縣(市)以上,且每直轄市或縣(市)參與人數二十人以上之活動。 (3) 展覽活動:參展攤位八十個以上,且參展廠商四十家以上之展覽。 (4) 企業活動:所在地非登記於本市之公司所舉辦,參與人數達二百人以上之會議或活動。 2. 前述第一條第3項之展覽活動僅限於大臺南會展中心辦理之展覽。 (六) 國外及於本市參展。 1. 本同一申請廠商同一年度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申請二案展覽為限。 2.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外工商展覽,係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國際展覽,且舉辦地點於國外者,可參考國貿局已公告核准補助之國際展會。 3. 本計畫所補助之本市展覽限於大臺南會展中心辦理之展覽。 4. 每一本市參展廠商使用攤位之標準展格面積至少需8.1平方公尺以上。 (七) 同一補助或展覽項目已申請或獲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如經查證確有違規重複申請或重複領取補助款之情事,除應繳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資金額度

    (一) 國際會議: 1.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會議,係指參與國家三國以上,參與人數一百人以上,且外國人參與人數達百分之四十或八十人以上之會議。 2. 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裝潢、場地佈置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單一會議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上述支出項目總費用之50%,核銷時應檢附上述支出項目之收據憑核。 3. 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案件之內容,於額度內核定獎勵金額補助10萬至上限80萬元整。 (二) 國際學術研討會: 1.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學術研討會,係指參與國家三國以上,參與人數一百人以上,且邀請外國專家學者十人以上,為促進國內外學術研究交流與合作之會議。 2. 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裝潢、場地佈置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單一學術研討會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上述支出項目總費用之50%,核銷時應檢附上述支出項目之收據憑核。 3. 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案件之內容,於額度內核定獎勵金額補助10萬至上限80萬元整。 (三) 國際展覽 1.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展覽,係指參展攤位一百個以上,且參展國家三國以上或參展外國廠商達參展廠商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之展覽。 2. 本補助之國際展覽限於大臺南會展中心辦理之展覽。 3. 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裝潢、場地佈置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單一展覽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上述支出項目總費用之50%,核銷時應檢附上述支出項目之收據憑核。 4. 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案件之內容,於額度內核定獎勵金額補助10萬至上限80萬元整。 (四) 有助產業發展或國際行銷之活動 1. 國際活動:參與人數三百人以上,且外國人參與人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活動。 2. 全國活動:參與人數三百人以上,代表地區達五個直轄市或縣(市)以上,且每直轄市或縣(市)參與人數二十人以上之活動。 3. 展覽活動:參展攤位八十個以上,且參展廠商四十家以上之展覽。(本補助之展覽活動限於大臺南會展中心辦理之展覽) 4. 企業活動:所在地非登記於本市之公司所舉辦,參與人數達二百人以上之會議或活動。 5. 前1至4條之活動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裝潢、場地佈置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單一活動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上述支出項目總費用之50%,核銷時應檢附上述支出項目之收據憑核。 6. 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案件之內容,於額度內核定獎勵金額補助5萬至上限30萬元整。 (五) 前(一)至(四)項同一法人或團體,當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另經費用磬不再補助。 (六) 國外及於本市參展 1. 國外參展:單一展覽每一本市參展廠商,每個攤位補助3萬元,每增加1個攤位增加補助5千元,補助上限5萬元整;每一本市參展廠商年度補助上限10萬元整。 2. 於本市參展:每個攤位補助1.5萬元,每增加1個攤位增加補助5千元,補助上限3萬元整;每一本市參展廠商年度補助上限6萬元整。 3. 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裝潢、場地佈置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單一展覽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上述支出項目總費用之50%,核銷時應檢附上述支出項目之收據憑核。 4. 本市廠商可同時申請國外及於本市參展之補助;每年度每一本市廠商申請補助上限為2次。

  • 諮詢窗口

    (一)聯絡人: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投資商務科,(06)298-2810 (二)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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