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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文化創意產業升級轉型貸款

「加強文化創意產業升級轉型貸款」係由文策院院原有「文化創意產業合約與著作權質押貸款」以及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整合修訂而成;凡屬文化部主管之文化創意產業,包括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等業者,及與文策院現行實際輔導之內容相合(如:角色授權、VR/AR/XR、遊戲……等),皆可申請。

  • 申請方式

    請參考文化內容策進院官網「加強文化創意產業升級轉型貸款專區」之要點、申請作業須知及申請書表等文件準備申請資料,並依相關說明向「文化內容策進院」提交申請。

  • 對象

    1. 屬文化部主管產業。包含: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等,或文策院實際輔導之業種。 2. 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 第一類: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登記之中小企業 • 第二類: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登記之大型企業 • 第三類:依法立案完成之藝文類非營利組織(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演藝團體) • 第四類:符合第一至三類資格,且已取得至少一種文創專案合約者。包含:政府機關之各類文創產業補助合約、文創產業委製合約、著作權預售合約。 3. 負責人需具備以下身份: • 中華民國國民:須於我國設有戶籍。 • 外籍人士:須持有我國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梅花卡。

  • 資金額度

    1. 每一計畫之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該計畫需求經費,或文創專案有效合約尚未履行金額之 80%。 2. 各類申請人適用之貸款總額上限 • 第一類(中小企業):最高不超過 8,000 萬元,營運週轉金不超過 3,000 萬元。 • 第二類(大型企業):最高不超過 2 億元,營運週轉金不超過 6,000 萬元。 • 第三類(藝文類非營利組織):最高不超過 8,000 萬元,營運週轉金不超過 3,000 萬元。 • 第四類(文創專案合約貸款):最高不超過 1 億元,但具指標性、跨國合製之專案,通過專案審議後,得不受此限制。 3. 同一事業或藝文類非營利組織須合併計算 • 第一至三類:貸款總額度上限,以最高者為準。 • 第四類:與第一至三類分開計算。

  • 諮詢窗口

    文化內容策進院 融資協力服務諮詢信箱:arrow-up@taicca.tw 融資諮詢專線:(02) 2745-5058(週一至週五 9:30-12:3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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